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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新举措监管公务人员行为 有效投诉3次被降职      【字体:
新举措监管公务人员行为 有效投诉3次被降职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不详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7-25    
>  千龙网北京7月25日讯(记者 柳杰 通讯员 孙华良)受到一次有效投诉,年度考核不能评优,三次就予以轮岗或降职。近日,通州潞城出台新措施监管机关工作人员公共行为。

  据潞城镇纪委书记杨万军介绍,这部名为《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公共行为暂行规定》的文件严格按照《国家公务员法》和区政府《关于深化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》制定。“奥运会就要召开了,镇党委新出台这项规定,就是为了打造更加优质高效廉洁机关行政效能,更好地服务奥运。”

  记者看到,该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、处理行政事务、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,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、工作程序、办事规则、行政纪律及言行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。同时,逐一列出了“揽权诿责,以情代法,徇私枉法”等9项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中的禁止行为。

  按照文件规定,工作人员如出现列出9项禁止行为之一的,除责成其改正外,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:凡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,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;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二次的,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;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的,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,予以轮岗或降职。

  杨万军解释说,如果工作人员被投诉,镇党委会进行调查核实,情况属实即为“有效投诉”,类似情况出现三次,就会被调离岗位,或者受到降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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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机关工作人员9项不称职行为:

  1、不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。

  2、不按部门公开办理事项的条件、程序、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。

  3、不按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,接听咨询电话。

  4、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、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。

  5、不按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。

  6、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,在不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,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。

  7、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答复以真实姓名、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。

  8、揽权诿责,以情代法,徇私枉法。

  9、其他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。

文章录入:ytfgeqgu    责任编辑:ytfgeqgu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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