![]() |
|
||||||||||||||
| | 网站首页 | 新闻中心 | 美图中心 | 下载中心 | 教程频道 | 设计论坛 | IT商城 | 电子地图 | 留言板 | {$Wap} | ||
|
||
|
|||||
| 新举措监管公务人员行为 有效投诉3次被降职 | ||||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不详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7-25 ![]() |
|||||
|
据潞城镇纪委书记杨万军介绍,这部名为《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公共行为暂行规定》的文件严格按照《国家公务员法》和区政府《关于深化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》制定。“奥运会就要召开了,镇党委新出台这项规定,就是为了打造更加优质高效廉洁机关行政效能,更好地服务奥运。” 记者看到,该规定对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、处理行政事务、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,或提供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、工作程序、办事规则、行政纪律及言行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。同时,逐一列出了“揽权诿责,以情代法,徇私枉法”等9项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服务中的禁止行为。 按照文件规定,工作人员如出现列出9项禁止行为之一的,除责成其改正外,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:凡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,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;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二次的,本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;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的,本人本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,予以轮岗或降职。 杨万军解释说,如果工作人员被投诉,镇党委会进行调查核实,情况属实即为“有效投诉”,类似情况出现三次,就会被调离岗位,或者受到降职处理。 相关链接 机关工作人员9项不称职行为: 1、不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。 2、不按部门公开办理事项的条件、程序、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。 3、不按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,接听咨询电话。 4、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、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。 5、不按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。 6、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,在不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,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。 7、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答复以真实姓名、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。 8、揽权诿责,以情代法,徇私枉法。 9、其他与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。 |
|||||
| 文章录入:ytfgeqgu 责任编辑:ytfgeqgu | |||||
| 【发表评论】【加入收藏】【告诉好友】【打印此文】【关闭窗口】 | |||||
| 最新热点 | 最新推荐 | 相关文章 | ||
| 没有相关文章 |
| 网友评论:(只显示最新10条。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,与本站立场无关!) |
|
|
|||
| | 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 | 友情链接 | 版权申明 | 网站公告 | 管理登录 | | ||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