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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“劳动合同法热线”开通 权威专家“支招” 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“劳动合同法热线”开通 权威专家“支招”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羊城晚报(广州)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11-23    

  本报讯记者马汉青、实习生陈俊伟报道:昨天,本报昨日开通的“劳动合同法热线”十分火爆。对读者反映的劳动合同方面违规的典型情况,本报马上连线广州市劳动部门权威专家,为劳动者维权“支招”。

  无成本随意炒人可投诉

  典型个案:读者王先生投诉,在某工厂已经工作了6年多,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。前几天,厂方突然通知他要求其离职,王先生要求厂方补偿,工厂却说:既然没有签劳动合同,就不存在补偿问题。

  专家支招:按照有关规定,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,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益。因此,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,员工可以随时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。同时,不要以为没有签劳动合同就可以无成本随意炒人,对这种“事实劳动关系”,一样要按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进行补偿。

  不得无理由地解除合同

  典型个案:读者苏先生反映,自己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久,但前段时间有关一些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图将工龄“清零”的报道出来后,单位也突然要求其离职,且没有说出正当理由。

  专家支招:即使按现行的法律法规,企业也不能无理由地随意“炒人”。对这种情况,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求助,申请劳动仲裁等维权,劳动者最终还可以选择继续在企业内工作。至于有企业担心“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”而随意解除员工劳动合同,既无必要,造成人心不稳更是得不偿失。

  改变待遇应由双方协商

  典型个案:读者黄先生反映,从4月份开始,企业未与职工协商就无理由地将工资降低,同时,还将其调离原岗位,且无任何通知和竞争上岗形式。

  专家支招:改变工资待遇、调整工作岗位等,实质改变了原来的劳动合同,就应该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。对企业单方面的违约行为,单位应负违约责任。如果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,则可以继续履行原合同,或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并对职工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。同时,如果用人单位处处刁难劳动者,不能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,劳动者还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,用人单位同样要支付经济补偿。

  (编辑:日京)

(本文来源:金羊网-羊城晚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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